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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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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欧阳光 发布时间:20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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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4.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4.3丧失商业信誉; 6.4.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5.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5.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合同管理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 8.6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4.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顾问某某律师事务所共同起草,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试用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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