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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在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相互同意下签订的。 这样做,要问员工答不答应啊,呵呵。 一旦被证明是被胁迫,那就太自作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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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_tse 回复日期:2007-12-23 21: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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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销毁原合同有何意义?联系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也是从2008年11月2日才开始计算啊!就是说下次签合同才算第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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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血小楼 回复日期:2007-12-24 22: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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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老板看了你的办法有什么想法 看了你的办法后又看了999兄和 mybabyli两位的回复后又是什么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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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一笑0512 回复日期:2007-12-25 9: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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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wang_tse 的说法,而且现在的员工是很注意保留一些证据的,你的这种做法,没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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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re456 回复日期:2007-12-25 9: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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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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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爱苦咖啡 回复日期:2007-12-25 11: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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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员工的意愿,如果员工同意那就没有问题,在合同的后面直接注明原合同失效,如果不同意就到期自动终止,你做的越神秘别人就越认为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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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gpaul 回复日期:2007-12-25 11: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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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可能忘记了,合同到期了,就已经无效了,你有什么权力收回员工手中的那一份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一下子签二年、三年或者五年嘛,一个人在一个公司工作五、六年的情况应该很小,你要是一年一签,二年就够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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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琴 回复日期:2007-12-27 12: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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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这么做完全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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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745349202 回复日期:2007-12-27 13: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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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无非是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也说明这个单位的管理是相对混乱的, 如果是一个正规的单位,则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完全可以实现对员工的选择。而不用采取如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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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粉晶精灵 回复日期:2007-12-28 9: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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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_tse 回复日期:2007-12-23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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